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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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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发布日期:2022-10-24 作者:国家公务员局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四章  录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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