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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2017年招录人民警察10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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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2017年招录人民警察10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8-16 作者:遂宁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网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等规定,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公务员局批准,我市决定2017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范围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2018 年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含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 2018年7月31日前 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二)招考范围: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面向全国招考。

(三)报考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年龄在18—30周岁( 1986年8月17日 至 1999年8月17日 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即 1981年8月17日 以后出生)。

4. 具有良好的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毕业证记载学历和专业名称,应与拟报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两栏分别相符);

7.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 符合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

2. 在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

3.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4. 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 现役军人;

6. 被各级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员;

7. 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8.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9. 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10. 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1. 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

12. 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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