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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属事业单位2023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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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属事业单位2023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25 作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点击: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属事业单位2023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工作人员补充到四川省药品技术检查中心、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2个下属事业单位工作。现将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由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st.sc.gov.cn,下同]“人事考试”专栏上发布)。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单位类别单位地址主要职能
四川省药品技术检查中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南街30号承担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过程现场检查、有关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合规性检查、以及流通环节现场检查相关的技术性、事务性、服务性工作,承担省级药品检查员管理工作等。
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峨眉山市名山南路216号培养中职、高职等学历的医药食品专业技术人才,促进中医药事业和食品药品事业发展。承担中药、西药、食品中高等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教育,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和各种培训班。承担医药、全国人工养麝、实验动物科研项目和任务,开展麝和实验动物的疾病防治、繁殖育种、饲养规范化、综合开发、驯化及成果推广应用与技术服务。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面向全国招聘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部分岗位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完全符合《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2023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含表注,以下简称《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相关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其中,202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确认等手续;其他报考者必须在面试资格审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取得并提供有关证书的,视为报考者自动放弃,责任自负。2024年8月1日之后毕业的在读生不属于此次公招的范围。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毕业证所载学历和所获专业名称,应与拟报考岗位的“学历”和“专业条件要求”两栏分别相符;报考者本人有效学位证上的学位,应与拟报考岗位的“学位”资格要求相符。其中,部分岗位“专业条件要求”为一级学科(四位数专业代码),其下设的二级学科专业(六位数专业代码,专业代码前四位应与一级学科专业代码相同)均符合报名要求。

(4)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报考须征得单位同意。

2、其他条件:

(1)部分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相关条件如下:

202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凭证书办理确认等手续。其他报考者必须在面试资格审查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但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不可报考。

(2)部分岗位要求的“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条件如下:

本次招聘中“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至2023年10月8日(报名第一日),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各级国有企业、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读书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特别提示:不符报考条件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尚处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最低服务期和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7)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他政策法规明确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信人员。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能报考事业单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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