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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系列:法律常识常考点——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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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系列:法律常识常考点——所有权

发布日期:2018-01-03 作者:重庆乐恩教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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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系列:法律常识常考点——所有权

乐恩教育教学部 周治平


法律是上层建筑,其来源于生活,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民法与我们生活联系最密切。民法也是公职考试常识以及定义判断的常考板块,而民法中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在我们平常生活中运用较多,也是公职考试常考的考点。乐恩教育今天为大家介绍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方便大家备考。

公职考试中涉及所有权的常考点有:共有的识别、相邻关系的识别、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常考)。1.概念: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2.本质特征: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抽象的,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共有人的份额抽象他(而非具体地) 及于共有物的整体以及共有物的每一部分。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自主决定转让、抵押其的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3.识别方法: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1.概念:共同共有,指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2.本质特征:需有家庭、夫妻等共同关系;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物分享一个所有权。

3.识别方法:共同共有主要有①夫妻共同共有②家庭共同共有③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④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类型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相邻关系(常考)】

1.概念:相邻关系,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彼此应当给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实质特征: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主要包括用益物权人、承租人)一方权利的延伸和扩张,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另一方权利受到的限制。权利扩张一方依据相邻关系所得主张的权利,一般称为“相邻权”。注意: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一种受保护的法益。

3.相邻权需注意与地役权相区别。基于相邻关系可产生相邻权,相邻权与地役权均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具有相似性,但两者也有区别:相邻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主要通过约定产生。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与扩张,不是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权的内容是请求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如通行权、采光权)。地役权所能提供的便利的内容,都由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按照约定确定地役权的内容。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常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结合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其中涉及到的又有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

以上是近几年公职考试中涉及所有权的考点,乐恩教育通过分类的方式帮大家整理出来帮助大家备考,乐恩教育会陆续为大家带来各个考点的详细解读,以便广大考生深刻理解相关考点。乐恩教育一直是你公职路上的领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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