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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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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犯罪形态

发布日期:2018-09-20 作者:重庆乐恩教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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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犯罪形态

乐恩教育教学部 周治平


法律常识一直是公务员考试常识考查的重点,其中对刑法的考查极其细。并且部分题目的设置需要广大考生对刑法相关知识点(法条)进行运用才能选出正确答案。刑法的考点比较集中,其中一个高频考点就是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乐恩教育此文会为广大考生仔细介绍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让广大考生对犯罪形态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进而在考场上能够轻松识别。

【理论概述】

1.故意犯罪形态:

(1)完成形态:既遂,比如想要杀人,将人杀死。

(2)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2.犯罪:

(1)准备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停止:犯罪预备。比如刚买完凶器,回家途中看到警察,警察盘问的时候招供;

(2)实行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停止:犯罪未遂,比如在犯罪现场刚要举刀杀人,警察到来;

(3)不管哪一阶段,只要是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内的因素主动放弃犯罪:犯罪中止。

【理论深入】(主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题目中出现的情形包括:①购买、制造、改装工具;②踩点;③出发前往犯罪地点;④守候,即蹲点;⑤诱骗被害人去犯罪场所;⑥苦练犯罪技术;⑦追踪,即跟着;⑧集结共犯人;⑨拟定犯罪计划。

(2)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着手。(3)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整个刑法分则都是按照既遂标准编写,因此犯罪预备需要比对既遂量刑。

(4)犯罪预备≠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即单纯的流露犯罪意图,并没有进行准备。比如李刚讨厌张红,对别人说“迟早要弄死张红” ,不构成犯罪预备,因为没有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二、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意志以外的原因常见的有:①被人发现,比如想要偷东西被人发现;②被别人救了,比如想要杀人被害人被别人救了。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能而不欲是中止,能干但是不想干了;欲而不能是未遂,想干但是干不了。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①实施犯罪过程。犯罪既遂以后不算,比如事后返还赃物,不构成中止。②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效性,比如故意杀人罪,李四捅伤张三,在张三苦苦哀求下将其送到医院,但是最终没有救活,张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中止需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张三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可见法律鼓励犯罪中止,对其处罚比较轻。

(3)主客观不一致:以本人的认识为标准,比如某人正在盗窃,外面刮风有动静,以为有人而逃跑。 “以为有人”是想干干不了,构成犯罪未遂。

通过以上的理论以及例子分享,小编相信广大考生对犯罪形态已经有了一个更深的理解,犯罪形态在常识中会考查,有时在定义判断也会相关题目会涉及,两类题型的出题点都在对各自犯罪形态的理解并加以区分,而出题形式多以题干为理论,选项为案例。考生在备考时可以去剖析几个熟悉的例子对相关知识点进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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