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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自行车车主反杀案”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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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自行车车主反杀案”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8-09-20 作者:重庆乐恩教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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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自行车车主反杀案”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乐恩教育教学部 周治平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乘坐宝马车的男子刘某某提刀追砍一自行车车主于某某,却被反砍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其中最大的争论焦点就是自行车车主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是公职考试的高频考点,乐恩教育今天以“自行车车主反杀案”为例,带广大考生深入了解正当防卫。

【案件回顾】

监控显示,21时37分,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黑色宝马轿车突然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车道内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随后,宝马车司机下车与自行车车主理论,车上一黑衣女子帮助将自行车移到人行道上。

21时38分,刘某某从轿车后座下来走向自行车车主,对其进行推搡和踢打。47秒之后,刘某某返回轿车取出一把刀,持刀挥向自行车车主,后刀从手中脱落,紧接着自行车车主抢起落地的刀捅向刘某某(刘某此时手中依然还有一把刀),随后追砍导致刘某某最终死亡。

【理论深入】

一、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对于正当防卫考生需注意防卫过当以及特殊防卫。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行为,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看似简单,但是考查比较细。正当防卫注意以下几点:

(1)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见义勇为也构成正当防卫。

(2)时间要求:正在进行。意味着正当防卫既不能提前,也不能事后。事前:比如张红说要晚上杀李霞,结果李霞下午先杀了张红,李霞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事后:①犯罪行为已经结束;②犯罪分子已经被制服;③犯罪分子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比如张刚抢劫会散打的李霞,却被李霞绑了起来,后用砖头拍死,李霞用砖头拍张刚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构成什么罪则定什么罪。我们关注的“自行车车主反杀”案中,自行车车主正在遭受人身侵害,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3)不法侵害。侵害本身不需要达到犯罪程度,只要有不法侵害就可以。需注意干扰的知识点:假想防卫,即此时没有不法侵害而误以为有。比如夜黑风高的马路上,有路人迅速向张花靠拢,路人其实想要问路,但张花以为是抢劫而打伤了路人,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没有不法侵害。“自行车车主反杀”案中,不法侵害客观存在。

(4)意图:制止不法侵害。考点:①挑拨防卫,比如张刚和李建打架,李建先骂张刚引起张刚的怒火,在其动手时掏出匕首将其刺伤,李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没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②打架斗殴,比如双方约架,没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不算正当防卫。“自行车车主反杀”案中,自行车车主也是想制止不法侵害,在捡刀之前已经被刘某砍伤。

(5)主体:必须是本人其他人不算。比如身材魁梧的张刚抢劫李梅,李梅因为打不过张刚而掐死了张刚的儿子,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自行车车主反杀”案中,自行车车主是制止刘某的砍杀行为而并没有把刀砍向其他人,因此这一点主体也符合。

(6)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张刚偷李霞的钱包,李霞将其踹倒,可是李霞这一脚太重,导致张刚内脏出血,最终死亡,偷钱包是侵犯财产权,踹死是侵犯生命权,李霞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此时属于防卫过当,构成什么罪则定什么罪。此处应注意:没有防卫过当罪的罪名,构成什么罪则定什么罪,但量刑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特殊防卫:特殊防卫,也称“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特定的情况,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些情形的共同特征是都涉及人身、暴力,法律赋予充分的自卫空间。“自行车车主反杀案”中最大的争议点就是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小编认为从以下几点我们可去分析:从网上相关视频中可看出自行车车是遭受被杀的危险因此符合特殊防卫;其次我们在相关视频也可看出纠纷双方的人数对比悬殊(力量对比悬殊,刘某人多且有致命武器);相关视频可看出,自行车车主捡起刀时,刘某手中依然还有一把刀,并且不排除刘某回到车中会拿出更致命的武器或者一行人或进行帮助因此并未构成侵害停止要件。

通过正当防卫以上几点的分析(小编只是在网上相关视频和理论的基础上分析),小编认为“自行车车主反杀”案中,自行车车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当然是否真正构成正当防卫首先还需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对相关证据的搜集,其次还需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以及整个案情的分析最终才能得出结论。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比如被人追杀的张刚可以抢一辆摩托车逃跑,法律要保大放小,追杀是生命权受到侵犯,抢车是财产权受到侵犯,生命权大于财产权,法律优先保护生命权。两个合法权益的冲突,是和正当防卫最主要的区别。比如上个案例中生命权和财产权冲突,可以保大放小,而正当防卫是合法权益和不法侵害的冲突。

紧急避险注意以下几点:

(1)危险:①危险可能来自于人、自然界、动物,比如被野豹追,也可以偷一辆车逃跑;②危险是正在发生的。

(2)不得已:实在没有办法的时候再用,能不用则不用,毕竟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3)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偷车是侵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保护较大的权益:保大放小。比如张刚杀王兰,其生命权受到侵害,王兰用李霞挡刀是不可以的,因为生命权是同等的。

(5)保大放小:人身权>财产权;生命权>其他人身权;大的财产权益>小的财产权益。

(6)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比如消防警察在火场不救火,解释说是紧急避险,该行为不被允许,因为职务上有要求。

(7)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有情可原。

通过以上的理论以及例子分享,小编相信广大考生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已经有了一个更深的理解,这两者不仅在常识中会考查,有时在定义判断也会相关题目会涉及,两类题型的出题点都在对两个概念的理解并加以区分,而出题形式多以题干为理论,选项为案例。考生在备考时可以去剖析几个熟悉的例子对相关知识点进行巩固。在这小编提醒广大考生正当防卫认定中的一个重要认定因素是“是否构成侵害停止要件”,这一考点,小编在犯罪形态这一篇会为广大考生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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