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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带你走近刑罚、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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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带你走近刑罚、远离犯罪

发布日期:2018-10-11 作者:重庆乐恩教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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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带你走近刑罚、远离犯罪

乐恩教育教学部 周治平


法律常识一直是公职常识考查的重点,其中对刑法的考查极其细。并且部分题目的设置需要广大考生对刑法相关知识点(法条)进行运用才能选出正确答案。刑法的考点比较集中,其中一个高频考点就是刑罚,新法不单单在常识以及定义判断中考查,有时连类比推理也会涉及,今天乐恩教育主要为大家分享关于刑罚的知识点,以便广大考生在考场上遇到相关题目能引刃而解。刑罚即刑事处罚,其指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一、主刑

(一)管制

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3、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二)拘役

1、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2、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1年。

注意:拘役(主刑;属于刑罚)≠刑事拘留(刑事强制措施),两者定性不同。

(三)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2、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年。

3、时间的计算例如①:A盗窃被判 10 年,抢劫被判 10 年,诈骗被判 10 年,绑架被判 10 年,10+10+10+10=40年>35年,此时并罚最高25年。②:B抢劫被判 10 年,诈骗被判 10 年,绑架被判 10年,10+10+10=30年<35年,此时并罚最高 20年。

注意:以上包括本数,比如 35 以上,包括 35 本身。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注意:(1)无期徒刑可以减刑。

(2)无期徒刑≠终身监禁。无期徒刑可以减刑至有期徒刑,终身监禁是真的关一辈子。《刑法修正案(九) 》规定:对于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终身监禁。

折抵刑期问题:(小结)

(1)管制:一天折抵两天。原因:逮捕是关进看守所,而管制是回家待着,一天折抵两天,更加公平。

(2)拘役:一天折抵一天。

(3)有期徒刑:一天折抵一天。如某人被逮捕 3 个月,被判有期徒刑 6 个月,根据一天折抵一天,最终再关 3个月即可。

(4)无期徒刑:不折抵。因为无期徒刑是无穷大,折抵没有意义。

(五)死刑

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

1、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

2、不适用的情形:不适用死刑的,也不适用死缓。

(1)犯罪的时候不满 18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广义理解,从妇女关押一直到被执行枪决或者注射的任何一个点上有怀孕的状态统统不适用于死刑,哪怕流产或者已经生育。

(3)审判的时候已满 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例如:八十岁的老人喜欢把人大卸八块、五马分尸,此时可以给其判处死刑。3.复核问题:我国有四级法院,即区基层、市中院、省高院、最高院。死刑立即执行报给最高院核准,死缓可以由省高院核准。

3、死缓问题:两年的考验期。两年以内,没有故意犯罪,自动减为无期徒刑。

二、附加刑

(一)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的内容,罚金是刑罚规定的内容,两者定性不同。

(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1、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 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只要被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一切职务,在实践中,压根就没资格考。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注意:非领导职务可以。例子:被剥夺政治权利后,不可以当学校校长,但可以当普通老师。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注意:赃款理应充公追缴,并不能称为罚。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针对外国人。有主刑的,要先执行主刑,主刑执行完毕,再给驱逐出境。

注意:附加刑既可以跟主刑附加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通过以上的理论以及例子分享,小编相信广大考生对刑罚的考点已经有了一个更深的了解,法律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因此刑罚的相关规定本身不是为了去惩罚而是去为了构建一个和谐社会。我们是社会的一份子,应为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献出一份力,远离犯罪。而远离犯罪需广大考生对犯罪构成要件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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