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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宪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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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宪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8-10-12 作者:重庆乐恩教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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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宪法的基本原则

乐恩教育教学部 周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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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一直是公职考试中常识考查的重点,其中对宪法的考查主要集中于宪法的概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构。鉴于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最新的《宪法修正案》,广大考生在备考时也应将宪法纳入我们备考的重点。乐恩公考将陆续为广大考生分享宪法相关的知识,以便广大考生备考。乐恩公考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民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过程的基本精神。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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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主权原则: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力。

(1)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2)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来自国民。

(3)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的体现。

①《宪法》第1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与途径。如第2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③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④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宪法规应了选举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程序。

2、基本人权原则:宪法以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最高目标。

(1)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道德权利。现代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将人权保障作为宪法的重要内容规定。但是美国《1789宪法》的正文中没有规定人权,后来在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2)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①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历次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木权利与义务,特别是2004年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基本人权原则成为我国的基本价值观。

②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基本权利。

3、法治原则。

(1)法治的核心是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外特权。

(2)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

4、权力制约原则:国家各权力之间互相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

(1)在资本主义表现为分权制衡,如法国《人权宣言》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2)杜会主义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3)监督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①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宪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 3 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都 巾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页 ,受它监督” 等。

②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宪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③宪法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宪法的四条基本原则构述了现代宪法的基本框架。现代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所以需要人民主权原则。但是,人民直接行使权力不现实,人民必须将国家权力授予各个国家机关,让国家机关保护公民的权利,所以需要基本人权原则。而国家机关既有可能保护人们的权利,也可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利,我们必须将国家权力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让三种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利,因此,需要权力制约原则。同时,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怒意妄为,我们必须用法律控制三种国家权力,因此,又需要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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