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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考行测知识:劳作联系和劳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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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考行测知识:劳作联系和劳务联系

发布日期:2019-06-14 作者: 点击:

省考行测知识:劳作联系和劳务联系

行测知识判断部分重点考察法律知识,比方劳作合同方面的知识。日子中很多人都误以为聘请保姆签订的是劳作合同,认为保姆和雇主之间是劳作联系,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日子中的劳作争议案子非常多,依法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就应当严厉依法差异劳作联系和劳务联系,避免认定劳作联系泛化。

劳作联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作过程中的权利责任联系。

劳作联系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则。劳作联系中的用工主体有必要是用人单位,首要是指法人企业、个别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此之外,其他主体是不能成为劳作联系的用工主体的。

二、劳作联系两边具有必定的隶特点。劳作联系从用工之日起一旦树立,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之间就自然的形成了一种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首要包含品格上的从特点和经济上的从特点。品格的从特点是指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劳作者向用人单位供给劳作时,劳作者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工作指令、并承受用人单位监督的责任;经济上的从特点是劳作者付出劳作,用人单位需要给付劳作者必定的劳作报酬,这是用人单位的责任。

三、劳作联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维护劳作联系和和谐安稳,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作联系加以规则,例如《劳作法》 42条规则: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允许被解雇。

而劳务联系,是指不构成劳作联系的,一方供给劳务、一方付出报酬的民事联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联系,个别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联系,农村承揽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联系等。

劳作联系与劳务联系的差异如下:

一、用工主体不同。劳作联系中用工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但劳务联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主体两边之间的隶特点不同。劳作联系中,主体两边具有隶特点,劳作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单位领导的组织。但早劳务联系中,两边是相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依靠性。

三、国家干预性程度不同。劳作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责任除由劳作合同约好以外,劳作法还强制性的做出了规则,例如工作时间、解雇的法定景象、用人单位强制性的缴纳社会保险等等。然而劳务联系的两边首要根据两边的洽谈签订合同,充分的表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四、法律救济途径不同。劳作联系产生的劳作争议适用和解、调解、先裁定后诉讼的处理机制,劳务联系产生的纠纷为一般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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