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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医药学院2024年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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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医药学院2024年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0 作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重庆中医药学院2024年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名


 为优化人才结构,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72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面向社会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单位简介

重庆中医药学院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以重庆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为办学基础,充分整合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市中药研究院、重庆市药物种植研究所等全市中医药教学科研优质资源而组建。学院选址重庆产教融合生态区(大学城西区),坐落于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蒲国宝路61号,依山临河,交通便利,环境优美。

学院现有总占地面积1686.47亩(学院本部一期占地面积645.55亩),总建筑面积22.27万平方米。拥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价值13634.43万元、纸质藏书51万册,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12所、校外实习基地30个、编制床位总数8766张,拥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中药学)、重庆市高校特色专业1个(中医学)、重庆市一流专业建设点2个(中医学、中药学)、中医药特色学科专业群1个、省级重点学科2个,国家级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试点1个,与重庆医科大学共建共享博士学位授权点1个、硕士学位授权点4个,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30个、国家级中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中药)1个、国家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中药资源学)1个。现有专任教师344人、兼任教师75人,研究生学历人员占专任教师总数的80.52%,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占专任教师总数的42.15%,其中有国医大师1人、全国名中医3人、国家青年岐黄学者1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4人、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专家10人,重庆中青年医学高端人才20人。首批规划设置中医学、中药学、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药制药6个本科专业,2023年计划招生1200人,到2026年全日制在校学生(含研究生)达到6000人,到2030年全日制在校学生(含研究生)达到10000人。

“十四五”及未来时期,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重庆、服务西部、辐射全国、走向世界。按照“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指示要求,坚守“明德济世、精术泽人”的校训精神,秉持“中医中药并重、教研医产相融”的办学理念,探索“教学立校、人才兴校、科研强校、产业富校”的发展道路,遵循中医药教育教学和人才成长规律,打造“会看病的教师、会教书的医生、会育人的科学家”之“三栖名师”,为学生配置“医学导师、科研导师、成长导师”之“三类导师”,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热爱中医药、品德高尚、基础扎实、技能优良、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教研医产协同、全国知名的高水平中医药高等院校。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三、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名,具体岗位条件详见《重庆中医药学院2024年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

四、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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