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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法人的新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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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法人的新面纱

发布日期:2017-12-08 作者:重庆乐恩教育整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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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法人的新面纱

乐恩教育教学部 周治平


民事主体是公考法律常识的常考点,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对法人做出了若干全新的规定,全新的规定则是大家备考的重点,乐恩教育给大家总结了《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的新规定。

法人的概念:《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对法人的新规定主要对于法人分类的规定,乐恩教育建议大家重点掌握。《民法总则》把法人分为三大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民法总则》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分为三类: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法总则》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如公立高校、中学、医院等。

社会团体法人:《民法总则》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如重庆市志愿服务联合会。

捐助法人:《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比如中国红十字。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法人分为四类:

1、机关法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4、群众性基层组织法人

机关法人:《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民法总则》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群众性基层组织法人: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民法是选调生考试法律常识的常考板块,民事主体制度,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整个民法体系至关重要,乐恩教育希望通过总结以上的新规能让大家在备考时有所侧重,乐恩教育愿做你公职路上的摆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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